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针对实践中频发的混同用工、竞业限制、社保缴纳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了裁判尺度,强化了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同时为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本文特归纳核心条文针对性解读如下:
一、混同用工与责任主体:关联单位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
1.条款原文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以下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综合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确认。
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间有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2.核心解读
法律明确禁止企业通过“关联单位交替用工”逃避责任,赋予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认中的选择权,同时企业若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责任承担达成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即可依约定承担责任。
3.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并不能通过关联公司交替、同时用工的方式来逃避用工责任。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混同用工的情况,若因客观经营需求确需进行交叉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归属、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的发放、社会保险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避免因约定不清导致的共同担责风险。
二、劳动合同管理: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例外与续延规则
1.条款原文: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核心解读
二倍工资制度旨在惩罚企业“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它本质上是对那些企图通过不订立劳动合同来规避自身法定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但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是劳动者自身过错,且企业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企业可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3.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需注意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并归档,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充分举证,如在向员工发送书面签约或续签通知时,应优先选择可追溯的送达方式,若遇员工拒绝签约的情况,需当场制作书面拒绝记录,清晰载明拒绝事由、告知后果等核心信息,由员工签字确认。避免后续纠纷中陷入举证不能的风险。
三、竞业限制:以“接触商业秘密”为生效前提
1.条款原文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接触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未支付经济补偿” 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2.核心解读
竞业限制在主体适用上具有严格性,其仅适用于“知悉或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对于普通员工而言,即便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主张该协议无效。同时,竞业限制有着明确的合理性要求,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都必须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当属无效。同时第十四条明确,即便企业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劳动者违约,企业就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3.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在签约前应评估员工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是否属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确保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具有合理性,与员工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从源头降低协议无效的风险。
四、社保缴纳:自愿放弃协议无效,企业面临双重责任
1.条款原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核心解读
社保缴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豁免。无论劳动者是自愿签署放弃社保的声明,还是与企业达成替代缴纳社保或是约定少缴纳社保的协议,这类约定均属无效,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此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除需履行补缴社保的义务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应全面核查所有员工社保缴纳状态,重点排查“自愿放弃”“补贴替代”等违法情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从源头避免因违法用工导致的成本叠加。
劳动用工领域的各项规则日益精细化,企业唯有强化合规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才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京师大连所律科团队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等民事诉讼案件。擅长帮助企业进行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律科团队简介

冯建军律师系民主人士(民主建国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阅历;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曾先后兼任:
民建沙河口区基层委员会六支部主委
大连市律师协会公益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委员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大连市中山区政府法律顾问
大连市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大连市刑法学研究会社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大连市西岗区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大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特聘律师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特聘律师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
京师(大连)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大连市公安局特约调解员
中山区药品同业协会法律顾问
曾先后被评为:
民建沙河口区基层委员会参政议政先进个人
辽宁省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大杰出青年
沙河口区职工维权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先进个人
辽宁省优秀律师
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
辽宁省优秀公益律师
司法战线先进个人

田鑫律师系中国共产党员,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辅修会计二专。四级律师。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律师协会公益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副秘书长
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京师律所(东北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大连市刑法学会研究会会员
大连市中山区药品同业协会法律顾问
大连市企业法治体检特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法律援助律师
京师(大连)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大连市西岗区律师行业法律文书路演大赛”第一名

姜雪妍律师,本科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在律所至今处理了大量多类型民商事、刑事、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诉讼类案件,服务于多家民商私企、政企单位及行业协会,提供非诉法律业务服务,承诺一般性法律事务24h内完成。
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