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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18:37:00    

为规范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青岛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明确认定条件,指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并允许以下情形:

1.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在评估机动车辆价值时,可以提供购车发票、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以提供的有效材料为准,不能提供的按照如下公式折算:机动车辆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限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2.允许在提出申请认定前1年内或享受认定身份期间,购置、新建(含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征地拆迁后新建)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

3.允许拥有在棚户区改造(含旧村改造)中获得的2套未产生经济效益的住房;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实施细则》中提出刚性支出则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以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为单位、按照当地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申请家庭每月生活支出=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量)。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所必需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陪护费用等),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家庭低保标准的3倍。

(六)护理费用支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参照《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执行),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用计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计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