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李永皓)近日,青海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全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开发的关键环节,从政策方面全面为文创产品开发打通渠道。
《意见》提出,重点推动国家级试点单位和经认定纳入的省级试点单位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激发文化创新创意活力。鼓励试点单位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鼓励成立省级文化创意产品企业或文化文物创意产业联盟,统筹整合优势资源,加强在创意设计、工艺创新、市场营销等方面合作,切实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助推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各单位可通过自主产权作价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经营企业,或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单位净收益所得不得低于20%。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创新激励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和知识产权(IP)授权及展示交易等重要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全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一定规模和成效。
《意见》还提出,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入“双增长”为前提,允许试点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定,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等活动,以及用于对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
编辑: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