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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曾某、姚某被行政处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31 00:21:00    

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废弃厂房有火灾警情。经核查发现,在未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批、未落实主体责任和动火作业“六必须”的情况下,曾某指使未取得电焊证的姚某使用氧割工具进行动火作业,飞溅焊渣引燃废旧烟管上的油漆渣及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曾某与姚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立案调查,并分别给予曾某、姚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临澧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对临澧县某影视有限公司进行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联合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单位有动火作业情况,但在核查历史动火作业资料时,发现其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完善

为此,检查人员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明确要求该单位后续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来源:常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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