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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检察规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09:33:00    

假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为实现某种利益,如获得特定城市户籍、拆迁补偿款,规避限购政策,取得购房信贷优惠等,办理离婚手续而并非真正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与假离婚相关联的,还有假结婚。但即使在假结婚中,矛盾纠纷也往往在离婚时爆发,因此,假离婚更容易成为关注的焦点。

关于假离婚的效力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有效论,认为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算解除;有的主张无效论,认为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双方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属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作出的离婚法律行为应当归于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还有的主张,若双方均未与第三人再婚,假离婚无效,相反,则假离婚有效。

与理论界的众说纷纭不同,司法实务界对假离婚的态度一直都很明确,即不承认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夫妻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即确认了婚姻关系的解除。早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就明确“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再次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旗帜鲜明地否认假离婚,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三点。

第一,不论背后的实际动机如何,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明确的。具备法律常识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使双方同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同居关系也与法律确认的夫妻关系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是不可能获得法律同等保护的。所谓“只是办理了离婚登记,实质上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更多的是指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具有延续性,而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不当然具有延续性。因此,此时不应适用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第二,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有行政机关的登记确认才能完成。行政机关的登记确认,不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可,还产生了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公示效力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夫妻是重要的交易主体之一,交易方是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决定了责任财产的多少,对婚姻关系的身份判断是经济决策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人因婚姻登记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任由当事人通过假结婚或假离婚来架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将极大损害交易安全的稳定性。

第三,假结婚、假离婚还严重破坏了婚姻的伦理性,违背公序良俗。婚姻不仅是两个成年男女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背后还牵涉子女抚养、老人赡养、财产共有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婚姻的缔结和解体都会产生聚合效应。正是因为婚姻所承载的多重社会功能,法律适度干预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没有绝对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力图在价值观上引导公民以严谨、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婚姻。如果承认假离婚、假结婚,“必将消解婚姻本身的伦理属性,对婚姻制度的存在根基造成危害”“一方面将败坏社会的诚信风尚,另一方面更会使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认知造成偏差,形成‘重利益轻人伦’的不良风气”。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具有引领社会风尚、树立正确导向的职责使命。从已有的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当事人通过假结婚或假离婚获取不当利益的事实,最终制止行为人获得不当利益,树立了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导向。例如,在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孟某清与梁某离婚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中,孟某清通过伪造证件,与拥有北京市农业户籍的未婚适龄男子梁某假结婚取得北京市户籍,然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再与其丈夫高某结婚,帮助高某非法获得北京市户籍。除本案外,北京检察机关排查发现另外3名非京籍女子亦通过同样的手段落户北京市,后又通过诉讼方式骗取法院出具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大兴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大兴区法院裁定撤销4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孟某清等人的起诉。同时,大兴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孟某清、南某雨、杨某平等人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给予了刑事处罚,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北京市户籍亦被公安机关注销。又如,在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钟某云与陈某根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双方为获取拆迁补偿款结婚,之后又提起离婚诉讼,以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参与拆迁补偿款分配的依据。检察机关依托虚假诉讼线索筛查系统,从一宗刑事诈骗案件中发现该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在对刑事案卷材料、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以及讯问笔录等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检察机关认定案涉民事调解书存在当事人通过假结婚进行拆迁人口登记,进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情形,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国家利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法院最后在维持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离婚条款的同时,撤销了双方分配拆迁补偿款的内容。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